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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樂透的法律小常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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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2-08-31 13:22:08 7918 天前 發表 / 共有 520 的瀏覽量

有關樂透的法律小常識 所得稅法14條第八類第二項中規定 " 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的成本,准予減除 " 沒錯.... 第三項則規定 " 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,依規定扣繳稅款外,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"。 所以自己的權益要好好維護~~~~~~~ 愛買樂透彩的,更應該注意 樂透的法律小常識 你知道嗎? 當樂透中獎人兌領肆獎以上的人須繳20%的稅, 也就是中四個號碼,如果可得4000元,須扣800元的稅,實領3200元.!大家都知 道 !! 之前我有一個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朋友, 他買彩券中獎情形如上述,卻只扣400元的稅,WHY' 他表示,我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中第八類明文規定,"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的 成本,准予減除",此表示中獎所得額可以減除成本後的淨額繳納所得稅,所以 他花2000元買彩券,4000-2000=2000...為所得淨額,2000*20%=400...為稅!!當時 連銀行的人也不清楚有這樣的規定..... 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,因為法律不會提醒你,那是屬於自己的權利, 他們只會告知你應盡的義務,就是繳稅,至於你的權利應由你自己掌握! 更何況法條中明寫''...准予減除'',表示如果你有提出證明者(就是當期所有 自己購買的彩券單), 當然允許你扣除成本,因為並不是寫"...應予減除", 所以就算你不知法律而喪失自己的權利,那只好自己負責了!! 請大家用力宣傳,但應繳的稅還是要繳,別鑽法律漏洞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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