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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樂透的法律小常識
ˉζˉ°布╭〞 ( 布布66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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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2-08-31 13:22:08 7919 天前 發表 / 共有 521 的瀏覽量
有關樂透的法律小常識
所得稅法14條第八類第二項中規定 " 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的成本,准予減除 " 沒錯....
第三項則規定 " 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,依規定扣繳稅款外,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"。
所以自己的權益要好好維護~~~~~~~
愛買樂透彩的,更應該注意
樂透的法律小常識
你知道嗎?
當樂透中獎人兌領肆獎以上的人須繳20%的稅,
也就是中四個號碼,如果可得4000元,須扣800元的稅,實領3200元.!大家都知 道
!!
之前我有一個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朋友,
他買彩券中獎情形如上述,卻只扣400元的稅,WHY'
他表示,我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中第八類明文規定,"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的
成本,准予減除",此表示中獎所得額可以減除成本後的淨額繳納所得稅,所以
他花2000元買彩券,4000-2000=2000...為所得淨額,2000*20%=400...為稅!!當時
連銀行的人也不清楚有這樣的規定.....
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,因為法律不會提醒你,那是屬於自己的權利,
他們只會告知你應盡的義務,就是繳稅,至於你的權利應由你自己掌握!
更何況法條中明寫''...准予減除'',表示如果你有提出證明者(就是當期所有
自己購買的彩券單),
當然允許你扣除成本,因為並不是寫"...應予減除",
所以就算你不知法律而喪失自己的權利,那只好自己負責了!!
請大家用力宣傳,但應繳的稅還是要繳,別鑽法律漏洞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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